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
94年11月7日衛署照字第0942801807號公告
96年 6 月4日衛署照字第0962800761號公告修正第二、六、八點
一、行政院衛生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,為指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、中醫師及牙醫師、藥師、醫事檢驗師、醫事放射師、護理師、物理治療師、職能治療師、語言治療師、聽力師。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地區,係指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。
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:
1020502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.doc
96年 6 月4日衛署照字第0962800761號公告修正第二、六、八點
一、行政院衛生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,為指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、中醫師及牙醫師、藥師、醫事檢驗師、醫事放射師、護理師、物理治療師、職能治療師、語言治療師、聽力師。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地區,係指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。
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:
1020502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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